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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5-00030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司法,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5-12
文号: 〔2025〕灌南行复第3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35号 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冯某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复核第三人冯某福家耕地亩数不服,于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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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35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冯某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复核第三人冯某福家耕地亩数不服,于20253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复核第三人家实际耕地亩数。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第三人要求申请人返还耕地8.55亩。经过申请人实际丈量核实,第三人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书》登记亩数存在与实际土地亩数严重不符的情况,登记证书为8.55亩,实际耕种面积仅为7.08亩,其中1.47亩的土地根本不存在。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复核第三人家实际耕地亩数并出具书面复核证明。被申请人于当天签收。截止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仍未安排现场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复核第三人家实际耕地亩数并作出书面复核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关于要求汤沟镇政府现场复核土地亩数的申请报告》。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曾将申请人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12月1立案后,于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与案外人彭刘忠于2011年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认定第三人家承包土地面积为8.55亩。

申请人申请复核第三人承包地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复核的土地为第三人拥有承包权的土地,申请人无权申请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第三人称:申请人所称的第三人家8.55亩承包地应是7.08亩,没有事实根据。因为第三人家的8.55亩土地早在1998年就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确权证书及承包合同所确认。第三人在2011年5月份把8.55亩土地曾经转包给本村村民彭刘忠种植有承包协议合同。灌南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判决确定第三人的承包地为8.55亩。

第三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土地承包协议;

5.土地承包合同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第三人和灌南县汤沟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承包土地面积为8.55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8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0日);第三人于2016年10月25日获得由灌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55亩,承包期限为30年。灌南县人民法院就冯某福、冯某权、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冯某权(申请人之子)返还第三人案涉的8.55亩承包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要求汤沟镇政府现场复核土地亩数的申请报告》,请求被申请人现场复核第三人家实际耕地亩数并出具书面复核证明,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对于案涉第三人家耕地面积,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为8.55亩,判决冯某权(申请人之子)返还第三人8.55亩承包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现场复核第三人家实际耕地亩数并出具书面复核证明。第三人家耕地亩数有确权证书及判决书所确认,土地流转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家耕地亩数亦没有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没有复核第三人家耕地亩数,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